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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税稽罚〔2018〕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2016年度取得西虹路房产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责令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428324.11元。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42832.4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