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工商注处字〔2016〕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8 |
决定机关 | 天祝藏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季振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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