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职罚〔2020〕5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8月0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公司共有四个生产车间,分别为催化剂焙烧车间、催化剂湿法车间、电镀泥烘干制粒车间、电镀泥熔炼车间;2、现场提供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一份,显示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铜烟、氧化锌、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等;3、现场出示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危害因素为铜烟、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等;4、未能出示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该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评材料,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材料,劳动者刘红杰、全廷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现场拍摄照片一组作为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08月0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08月09日陶正艳(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了调查询问,陶正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自2020年04月28日开始生产经营,主要经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含镍废物、含金属碳基化合物废物、含锌废物、废催化剂的收集、贮存、利用;且该公司于2019年11月委托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出具了一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铜烟、氧化锌、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等;陶正艳向我局承认该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二氧化碳、三氧化硫、氨、高温、噪声、一氧化碳、铜烟、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陶正艳承认未对该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陶正艳还承认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刘红杰、全廷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及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同时陶正艳对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拍摄的照片也进行了确认。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和安排未经职业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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