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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2020〕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没有在广告中注明的
    行政处罚内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1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格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