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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安监罚〔 2017 〕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3
    决定机关 平武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