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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安监罚〔 2017 〕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第68号)第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试行)第四章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平武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