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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0〕31J1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9日10时5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海宁市长安镇客专线虹金村路段时,发现李兴兰驾驶车号为浙F00384临时牌照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正在该路段行驶。经检查相关证件,副驾驶员位置人员为随车教练员陈建华,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据李兴兰陈述其正在陈建华指导下进行驾驶培训相关学习。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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