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执法罚〔20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擅自拆除、改造、修缮主体建筑的行为,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改造、修缮主体建筑以外的建筑行为,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4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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