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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国寿财险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余三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孙卫东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唐广助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许宁狄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国寿财险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余三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孙卫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唐广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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