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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42378****00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3338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雅恒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秀华支付下欠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为:按照年利率5%,从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6%,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德阳盛唐掘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恒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何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被告洪雅恒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德阳盛唐掘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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