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缪新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6****18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3757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53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已履行 | 4593 |
未履行 | 8119.45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本金698486.229元,以每天万分之一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若实际交房日在2016年6月30日前,则在实际交房日一次性付清;若实际交房日在2016年6月30日后,则在2016年6月30日付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在实际交房日一次性付清。前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李吉春账户,开户名:李吉春,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东吴南路支行,账号:621******0。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涉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春自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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