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1170****72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4431号 |
案号 | (2022)鲁0883执4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借款本金 2800万元、利息 1308627.14 元,共计 29308627.14 元(利息计算至2021 年 6 月 25 日)及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兰庆义、孔昕慧、兰东利、姚树喜对上述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 28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1145 元由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兰庆义、孔昕慧、兰东利、姚树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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