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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整改并处罚10000元(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贵港市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黄科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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