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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环(安)罚字〔202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元(¥14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2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