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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00068****14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民初1935号
    案号 (2019)皖0322执1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宝珍与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4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认购合同书》。 二、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宝珍购房款40000元、利息25000元,合计65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张宝珍有权就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各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845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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