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明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65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19号 |
案号 | (2017)苏1281执4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欠原告定远县杰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款项403235元,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定远县杰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00000元,余款303235元于2018年2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浦发银行南京浦口支行银行账户中(户名:定远县杰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账号:93190154740001158)。 二、如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不放弃利息主张,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款项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杨义华、杨守凯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6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如拒绝接受本调解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爱霖 代理审判员刘禹 人民陪审员黄薪慧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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