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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明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65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22民初2368号
    案号 (2017)皖0322执1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吴正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沱湖之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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