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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城东工业园区)的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2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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