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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彩虹大道(城东工业园区)的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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