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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261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合民二初字第399号
    案号 (2013)合执字第00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1-31
    发布日期 2015-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铸借款本金4010500.00元、利息976351.77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6%的四倍暂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合计4986851.77元; 二、被告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李文应付原告王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217244.44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6%的四倍暂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合计6217244.44元。 四、被告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李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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