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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铭德汇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CP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深国仲裁1281号
    案号 (2021)粤03执6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0606743】。(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0400000015-2019年(龙岗)字00360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提前到期;(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73,999,938.46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人民币10,858,803.06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之后按上述《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铭德大厦AB座101、铭德大厦A座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十七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抵押编号为DY-06D19038761),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四)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所有并质押予申请人的第一被申请人100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处置质物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予申请人的应收账款(第一被申请人自身未来15年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处置质物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人民币。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继续清偿;(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对于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下的担保,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八)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本案仲裁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2,413,204.65元;(九)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32,875.5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065,751元,冲抵上述十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2,032,875.50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32,8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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