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2406****312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3728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及《〈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返还所租赁的2011人防工程; 二、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工程使用费114932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68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68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 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6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53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按日租金20164.38元标准向原告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四、被告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26元,由被告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河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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