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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栾国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38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02民初1032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3210000元、支付暂计至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340882.4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320000元。 三、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栾国良、陈建琴、栾斌臣、周娜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亿晶路9号房屋在最高额不超过80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亿晶路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不超过60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栾国良、陈建琴抵押的坐落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新村202幢10号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不超过9194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72元,减半收取807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786元,由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栾国良、陈建琴、栾斌臣、周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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