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栾国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538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02民初402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2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日期 | 2018-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暂计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4588.8元,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257900元。 二、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中的借款本金950万元、暂计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44588.8元、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257900元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仅指本金,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该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栾国良、陈建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仅指本金,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二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该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09元,由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栾国良、陈建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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