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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66****49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3882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1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凤城楼105粮店中除1、2、3、4间号房屋(以调解笔录中的图示为准)外的其他房屋全部腾空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在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70000元整; 三、被告若按时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原告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剩余的全部租金,原告同意和被告另行签订上述4间房屋的租赁协议; 四、若被告未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任何一项的,被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10000元整; 五、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第二项约定履行,亦未在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2100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租赁关系解除,被告在2018年10月15日前将诉争房全部自行腾空并交付原告,逾期由原告在外环线以内提供仓储用房一间,将被告物品腾至此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年70000元计算); 六、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但在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2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全部诉争房,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140000元整; 七、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六项义务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租赁关系解除,被告在2019年1月15日前将诉争房全部自行腾空并交付原告,逾期由原告在外环线以内提供仓储用房一间,将被告物品腾至此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年70000元计算); 八、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负担; 九、双方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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