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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34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054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0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6-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4年6月10日,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整,就该款项,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18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42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00元;此间自2014年6月11日起,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按年利率18%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余额的利息; 二、截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946666.69元整;就该款项,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770000元,其中620000元由本院查封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划拨;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50000元;剩余726666.69元由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三、若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给付上述任一本金或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按02010120015(借)—01《借款合同》中利率条款的约定计付本金余额的利息; 四、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新发、被告天津中冷暖通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92120减半收取460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60元(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全部由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六、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第二项中770000元利息和第五项诉讼费用后,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本案对被告天津中冷大地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冷暖通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新发的全部诉讼保全; 七、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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