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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维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56****03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4578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480234.86元,自2020年7月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被告江苏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应按双方约定的清偿顺应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润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维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启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淮安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阴区淮海北路西侧、规划支路南侧的土地及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属证号为:苏(2016)淮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409号、苏(2016)淮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4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邳州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邳州市环城北路北侧的土地[《不动14产登记证明》权属证号为:苏(2017)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51号]在本金25794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以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标准为准)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邳州万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邳州市环城北路北侧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属证号为:苏(2017)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50号]在本金36055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以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标准为准)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邳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邳州市环城北路北侧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属证号为:苏(2017)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49号]在本金74421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以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标准为准)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2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86元,由被告江苏启润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润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维辰实业有限公司、邳州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邳州万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邳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保15全费合计22420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118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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