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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九龙广场20幢117室的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投资人:毛晓敏)发现该单位在无远程监控的情况下,仅一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9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