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九龙广场20幢117室的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投资人:毛晓敏)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平湖市当湖卓庭商务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7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毛晓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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