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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2****828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1347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5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已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已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在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天已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向申请人支付利息715910.45元,并以3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大连天已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天已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5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27元由被申请人天已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已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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