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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25****09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5320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居委会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6000元)。 二、被告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居委会违约金78100元及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四每日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南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890元,由被告南通田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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