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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鑫润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06****1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民初126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1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鑫润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钱浩峰代偿款80万元,被告安徽鑫润机床有限公司未能 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钱皓芳按50%比例予以清偿; 二、驳回原告钱浩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告钱浩峰负担500元,被告安徽鑫润 机床公司、钱皓芳负担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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