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焦环罚〔2015〕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30 |
决定机关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琼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