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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焦环罚〔2015〕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1-30
    决定机关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高琼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