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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力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MA****JH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403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力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唐本能1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力美公司负担(唐本能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由力美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唐本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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