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571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金商初字第00024号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8 |
发布日期 | 2015-11-12 |
已履行 | 5502320元 |
未履行 | 24777680元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晓明、崔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季晓明、崔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0元; 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晓明、崔颖追偿; 五、驳回原告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季晓明、崔颖负担,由被告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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