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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5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4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天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