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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吉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TJ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涉外裁6586号
    案号 (2020)粤03执2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贷款展期合同》(编号:2019深银蛇口展字第0001号)项下贷款自2019年11月21日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94,500,000元及还清该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该贷款提前到期日即2019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按上述《贷款展期合同》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深银蛇口贷字第0005号)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该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起后的利息,自该贷款提前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对该贷款提前到期之日欠付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及之后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付复利,至全部利息清偿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裁决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申请人对处置其与第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8深银蛇口最抵字第0003号)项下抵押的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以下52套房产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本案申请人贷款本息和保全费、仲裁费: (五)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开设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名:深圳吉通实业有限公司,账号:8110301062600452599)及账户内人民币20,000,000元及其孳息享有质权,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000元及其孳息资金优先偿还申请人本案贷款本息及保全费、仲裁费。 (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98,900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98,900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应支付款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上述裁决(一)中应偿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94,500,000元以及(六)、(七)中应支付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1.75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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