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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255****448X
    执行依据文号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922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支付利息(含正常期限内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息,暂计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为39815.6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对被告龙丽单独所有的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25号(西6B栋)2-3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S024588、他项权证为万房他证字第20160026)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莉、龙文彬、王兴勇、龙丽对抵押物[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25号(西6B栋)2-303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S024588、他项权证为万房他证字第20160026]担保以外的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正常期限内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98元,由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王莉、龙文彬、王信勇、龙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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