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龙文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533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虹民初字第00891号 |
案号 | (2016)苏1283执1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日期 | 2016-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双秀劳动报酬95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毛双秀已垫付,被告万载县敏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双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编码:112001)。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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