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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卫传罚【202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浦江江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浦江江南口腔医院)口腔诊疗器械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参数不符合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附录C.1.3.3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给予浦江江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浦江江南口腔医院)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25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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