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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9****8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1707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安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162990元,并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36元,减半收取为129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68元,由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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