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临颍县颍龙种植专业合作社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41112257****686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2民初2676号 |
| 案号 | (2020)豫1122执2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颍县颍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汇农土地流转发展有限公司借款4181975元。 二、被告龚俊杰、李振江、吴跃刚对上述借款中的218197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向原告河南汇农土地流转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该借款10﹪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河南汇农土地流转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720元,减半收取213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农土地流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被告临颍县颍龙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24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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