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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8157****46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民终6840号
    案号 (2022)豫0781执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刘中华与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中华购房款1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3被告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中华在本案诉讼中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9800元、保险费50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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