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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7064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0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0602766】。 二审判决: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7年10月租金差额、2017年10月-2018年4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99248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7年11月租金余额271041元的逾期利息以271041元为基数,自2017月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7年12月-2018年4月每月租金344288元的逾期利息分别以344288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018年4月管理费、厂长费共计18991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0月-2018年4月每月管理费、厂长费27130元的逾期利息分别以27130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5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腾空之日的租金、管理费及逾期利息(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按369288元/月的标准计算;2019年4月23日之后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按190735.55元/月的标准计算,计至腾空之日,若期间有发生腾退租赁面积,相应减少租金、管理费;每月租金、管理费的逾期利息以当月租金、管理费数额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驳回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73元,由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负担人民币105元,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8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负担人民币12元,由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71元,由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7年10月租金差额、2017年10月-2018年4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992481元(以1992481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018年4月管理费、厂长费共计189910元(以189910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租金、管理费共计1477152元(以14771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赔偿金688576元; 五、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返还所有租赁物;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97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38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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