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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8473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3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05343.4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215872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676188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36313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239428.4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以10725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02元,由被告负担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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