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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2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8579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020元;二、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1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5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71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5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36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8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包装桶赔偿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512.63元(含受理费3255.58元、财务保全申请费2257.05元),由被告负担5512.63元。(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慧通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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