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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052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仲裁字第158号
    案号 (2021)京02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89400155元。二、第一被申请人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含起止日),以人民币148052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含起止日),以人民币14211725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含起止日),以人民币14134765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含起止日),以人民币28940015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含起止日),以人民币289400155元为基数,按照实际支付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以上第一、第二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65363.2元,由六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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