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98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法商初字第0034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17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日期 | 2016-09-0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期内利息111980.56元和逾期利息、复利(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以5111980.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无锡盛煌物资有限公司、汤泽清、缪小玲、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金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捷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叶伟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魏翰晖、何雪贞共同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三项合计54202元,由交行无锡分行负担1180元,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金隆公司、谢捷飞共同负担53022元(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中的5302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叶伟伟、盛煌公司、汤泽清、缪小玲、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金隆公司、谢捷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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