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翰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98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法商初字第00201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13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肖先明、肖吉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99991.12元,并偿付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计657677.07元及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以499999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以319999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2999991.12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5.6‰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无锡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肖先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魏翰晖与何雪贞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43261元,由肖先明、肖吉蕊、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共同负担(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4326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肖先明、肖吉蕊、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