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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翰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98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法商初字第00194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1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华容、李神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99938.58元并偿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为220248.3元;以1899938.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133334‰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4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银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周华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魏翰晖、何雪贞对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三项合计30265元,由周华容、李神贵、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银溪公司负担(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026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周华容、李神贵、中正公司、魏翰晖、何雪贞、银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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